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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树拍易购”平台陷暴雷风波:非法集资和传销的认定要点 以10%-20%的层级奖励吸引用户拉人参与

2025-07-26 16:00 来源:温酒醉人
核心提示:据媒体报道,近期,山东“树拍易购”平台陷入严重暴雷风波,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该平台打着“数字经济”“S2C2M模式”等旗号,宣称能让用户通过“竞拍+寄售”获取高额收益,承诺日收益达1%-3.5%,年化收益超365%,还设有“推荐返利”机制,以10%-20%的层级奖励吸引用户拉人参与。

据媒体报道,近期,山东“树拍易购”平台陷入严重暴雷风波,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该平台打着“数字经济”“S2C2M模式”等旗号,宣称能让用户通过“竞拍+寄售”获取高额收益,承诺日收益达1%-3.5%,年化收益超365%,还设有“推荐返利”机制,以10%-20%的层级奖励吸引用户拉人参与。

 
自2025年5月起,平台便出现异常状况,如账户冻结、提现周期从3天延长至30天,部分区域服务中心关停,这些皆是资金链断裂的前兆。7月9日,提现通道彻底关闭,用户无法取出资金,引发恐慌性提现潮。为延缓崩盘,平台推出“平移方案”,欲将用户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平台“文企通”,但此方案实则是二次收割。用户账户余额仅10%可提现,剩余90%需每日完成拉新任务才能释放2%,或是被迫以一折价格提货,如580元的“高端蚕丝被”实际成本不足百元,30个鸡蛋标价却达580元,为市场价20倍。
 
7月21日,“树拍易购”APP因涉嫌传销被警方正式立案调查。此前平台承诺的“年化收益180%”“层级返利”等模式,被认定存在“虚构交易、资金池挪用”等传销特征。爆雷后,数千名投资者前往临沂总部维权。平台董事长王绍庆手机成空号,“数字经济专家”朱某平也消失不见,平台资金已被转移,第三方接管机构面临无钱可兑的困境。
 
一、本案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首先,本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平台以“竞拍+寄售”为名,承诺日收益1%-3.5%、年化收益超365%的高额回报,通过虚构“政府合作”“数字经济转型”等项目吸引投资。其核心运作模式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次,本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平台资金被挪用、转移,负责人王绍庆失联,第三方接管机构无钱可兑,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抽逃、转移资金”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最后,本案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平台设计“推荐返利”机制,以10%-20%的层级奖励激励用户拉新,并要求受害者通过完成拉新任务才能释放资金,其运作模式符合传销的特征,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本案的认定要点
 
首先,本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四大特征。
 
(1)非法性。指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指通过公开宣传途径吸收资金,司法解释规定“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方式”,本质是宣传对象的“不特定性”。
 
(3)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必须具有“有偿性、承诺性、对价性”。其中,“保本”是关键,保本承诺构成非法吸存,非保本承诺则属非法发行证券。
 
(4)社会性。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非特定群体(如亲友或内部员工)。它体现非法集资的涉众特性,影响范围广,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案中,“树拍易购”平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性),通过直播、社交媒体公开宣传(公开性),以远超市场规律的回报率吸引不特定公众(利诱性),吸收资金规模庞大且涉及全国多地投资者(社会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3)携带集资款逃匿;(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构成集资诈骗罪。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严格依据司法解释列明的情形,根据资金用途、行为人决策合理性、还款努力等,结合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来综合认定。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允许行为人通过反证(如资金实际用于经营、突发风险导致失败等)推翻推定。
 
最后,传销行为的认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被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或要求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是诈骗行为(又称金字塔骗局),参与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而非基于实际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以此区分合法营销(如直销、微商)。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组织表现为以下形式:
 
(1)层级结构。传销组织形成多层级、金字塔式的结构,下线发展上线,层级越多,获利越高。这种结构是传销的本质特征之一,司法认定需考察是否形成“三级以上层级”。网络传销中,层级结构更隐蔽。
 
(2)缴纳入门费。传销组织参与者必须缴纳费用才能加入或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这是传销的典型形式特征。入门费是判断传销的关键指标,因为它往往用于支付上线奖金,而非购买真实产品。
 
(3)计酬依据。传销组织的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新成员的数量,而非真实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
 
本案是典型的“庞氏骗局+传销”复合型经济犯罪,平台承诺日息1%-3.5%(年化365%),远超实体经济利润率,注定依赖新用户本金支付旧用户收益,同时通过承诺返利激励拉人头,形成金字塔结构,必然导致后期崩盘。
 
此类案件中,投资者受高收益承诺诱发“搏傻心理”,忽视违背基本金融规律。类似案件也不断警示公众:高收益承诺往往伴随高风险,投资需警惕“保本保息”“快速致富”等话术,避免陷入新型网络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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