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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鳕鱼肝油当保健品卖 就算合法进口违法销售也要罚

2019-08-09 23:36 来源:金桔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药监局接到了投诉举报,内容是:市民买到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鳕鱼肝油后,以鱼肝油应该作为保健品或者药品销售。对此成都市食药监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四川省食药监局接到了投诉举报,内容是:市民买到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鳕鱼肝油后,以鱼肝油应该作为保健品或者药品销售。对此成都市食药监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由于该鳕鱼肝油取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以下简称卫生证书),证明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因而成都市食药监局在执法过程中,对其的处理意见产生了分歧:已经取得了卫生证书的进口产品是否可以合法地使用和销售?
 
最终,成都市食药监局认为,将采购的鳕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行为违法,并对采购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一案件入选了2015年“法治中国·走进四川”经典案例。
 
▍案情回放>>进口鳕鱼肝油当食品卖
 
2014年8月29日,市民万宇(化名)在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六瓶新西兰某品牌的鳕鱼肝油。然而,万宇却发现手中的鱼肝油是作为普通食品来销售的。
 
这不是违反了食安法吗?鳕鱼肝油是属于保健品或者药品一类的,怎么都不该把它当作普通食品来卖啊。于是,万宇向省食药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9月1日,成都市食药监局接到了来自省食药监局的通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医药招商网消息,在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营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进销存票据、供货商证照、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据。
 
市食药监局也向成都入境检验检疫局得到证实,该公司所提供的卫生证书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档信息一致,签发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证书还在有效期内。
 
▍意见分歧>>有卫生证书 还能不能罚?
 
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呢?市食药监局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意见的主要分歧在于:已经取得了卫生证书的鳕鱼肝油,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合法地进行使用、销售?
 
有人认为,即使取得了卫生证书,但若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仍然该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国家卫生计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明确,鱼肝油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也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将鳕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应该给予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持有相反的意见:已取得卫生证书的产品可以合法地使用和销售,不应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并认为若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认定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准予销售的产品为非法,则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因此不该予以处罚。
 
最终,市食药监局认为,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在于,采购了新西兰某品牌鳕鱼肝油,将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并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88.96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武汉卓律网律师事务所对本案中存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分析
 
鳕鱼肝油应属鱼肝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鱼肝油是鲛类动物等无毒海鱼肝脏中提取的一种脂肪油,从中提取出的鱼肝油也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鱼肝油。涉案产品在不符合保健食品和食品的标准情况下添加鳕鱼肝油成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赋予的其对于我国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管职权,该行政处罚行为并没有对涉案产品取得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进行的撤销、变更或废止,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不应当适用于本案。
 
卫生证书难成合法依据
 
根据2014年发布的《国家卫生计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明确了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不属于普通食品,并严禁企业生产鱼肝油食品。
 
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已取得卫生证书,但其在上述文件公布后仍将该品牌鳕鱼肝油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因此,即使四川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已取得卫生证书,也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添加鱼肝油的行为存在合法性。
 
案例点评>>进口销售“两张皮”切莫掉以轻心
 
省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处处长余越峰认为,该案鳕鱼肝油进口时,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按照合格食品准予进口;国内销售时,食药执法部门又将其认定为药品,存在“两张皮”。
 
目前,购代销国外产品的情形较为普遍,而由于国内外的饮食、文化、社会管理制度等差异,在国外普遍被作为保健食品的如鳕鱼肝油等产品,在国内却严格纳入药品管制,这种差异需要认真科学研究,更需要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衔接,既保障群众合理合法的消费权益,又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事实上,像鱼肝油、葡萄糖、淀粉等既可以作为食品,又可以作为药品的物质,其管理无需等同于抗生素等。否则,极可能出现拿着处方去买淀粉的幽默画面。因此,对于本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深层次社会问题,也是执法机关甚至立法机构需要认真思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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