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2号)》,正式宣布药品追溯监管码体系将得到全新的部署。
4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2号)》,正式宣布药品追溯监管码体系将得到全新的部署。
“第三方”定义范围广
2016年9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内容提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然而,由于此前发布的意见并未明确统一追溯系统标准和实施细则,致使药品追溯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备受行业关注。
本次发布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明确: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此外,对于药品追溯系统还应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药品追溯码标识唯一标准化
本次政策明确,“药品追溯码”是用于唯一标识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代码;“药品标识码”是用于标识特定于某种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对应的药品的唯一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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